(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X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X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95号原告: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X路X号。法定代表人:雷X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会,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李X帆,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X派出所民警,住西安市XX区XX路XXX号X单元X层X号(未到庭)。原告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X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5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从原告处开走车辆,2010年1月24日原告将车辆收回。被告仅支付租赁费300元,尚欠租赁费274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汽车租赁费274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X帆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XZA063XXXX),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陕A2XX**别克牌轿车一辆,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15日,租金每天16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从原告处开走车辆。原告于2010年1月24日将车实际收回。被告于2011年7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西安金磊汽车租赁公司陕A2XX**租赁费叁仟零肆拾元(3040)欠款人:李X帆”。被告于2011年12月付原告租赁费300元,尚欠274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承租原告的车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给付下欠租金,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租金,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帆签订的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XZA063XXXX)予以解除。二、被告李X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2740元。诉讼费150元由被告李X帆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