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3-12-09
案件名称
何卓华与卢兆雄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2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何卓华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华悦公司。上述两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宇上述两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金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卢兆雄委托代理人:卢松柏委托代理人:肖文聪申请再审人何卓华、华悦公司与被申请人卢兆雄合伙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作出(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后,何卓华、华悦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3889号民事裁定,指令佛山中院进行再审。佛山中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佛中法民一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卓华、华悦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一再申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广东信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规范,以审计取代清算,导致本案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3645号民事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及(2011)佛中法民一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待重审后再行确定。审判长 陈好审判长 陈好审判员 罗蕊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邵炜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