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乔现军、程天霞与安阳市水利局、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现军,程天霞,安阳市水利局,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676号原告乔现军,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原告程天霞,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系死者XX之母。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户改英,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安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江子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玉峰、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胡忠明,职务:处长。委托代理人杨玉峰、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现军、程天霞诉被告安阳市水利局、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美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现军、程天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户改英,被告安阳市水利局,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杨玉峰、王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现军、程天霞诉称,2013年7月26日二原告之子XX与同学一块到被告管理的小南海水库里玩耍时溺水死亡。被告管理的小南海水库边,没有防护措施与警示标志,与二原告之子XX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二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为此请求:1、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475793.3元的80%即380634.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安阳市水利局、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辩称,1、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是事故水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2、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无法律依据。被告对进入该水库玩耍的人不负有安保义务,且多处设有警示标志,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二原告之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让被告承担责任于法无据。4、被告不是受益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下午,二原告之子XX与同学到小南海水库玩耍时,被吸入被告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埋到水库里的管道,当人们把XX救上岸后,XX已经不省人事,经安阳县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水库系被告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管理,被告安阳市水利局系被告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原告乔现军、程天霞之子XX生于1996年04月25日。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派出所证明,安阳县水冶镇南街居民委员会证明,户口薄,安阳县总医院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照片,光盘,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二原告之子XX到被告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管理的水库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现原告要求被告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赔偿其子因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作为该水库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设置警示标志不明显,存在一定的过错,与二原告之子XX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即赔偿医疗费1789.4元、死亡赔偿金、408852.4元、丧葬费1515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475793.3元的30%即142737.99元为宜。被告安阳市水利局作为被告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管理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直接的侵权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二原告请求被告安阳市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之子XX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明知下水玩耍有危险,下水玩耍导致身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辩称其不是该水库的管理人和设有警示标志,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乔现军、程天霞因其子XX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5793.3元的30%,即142737.99元;二、驳回原告乔现军、程天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乔现军、程天霞承担2453.5元。被告安阳市南海泉域管理处承担10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