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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张德亮、张怀山、张士国、赵明玲、韩存吉、牛光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张德亮,张怀山,张士国,赵明玲,韩存吉,牛光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责人:李少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德亮。被执行人张怀山。被执行人张士国。被执行人赵明玲。被执行人韩存吉。被执行人牛光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张德亮、张怀山、张士国、赵明玲、韩存吉、牛光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9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