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袁存怀、杨星星与袁阿瞒、袁玺瑶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杨某某,袁某乙,袁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袁某甲,男,生于1955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57年1月25日,汉族,粗识字,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婕,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袁某乙,男,生于1976年7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袁某丙,男,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杨某某与被告袁某乙、袁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甲、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