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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浦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嘉毅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嘉毅实业有限公司,叶金华,张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法定代表人徐仁龙。被告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金华。被告浙江嘉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初。被告叶金华。被告张静。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嘉毅实业有限公司、叶金华、张静金融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1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共计253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向宇审 判 员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锦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