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李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张海峰,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海斌,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原告张海峰与被告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海峰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