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李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张海峰,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海斌,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原告张海峰与被告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海峰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