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安怀与贺占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怀,贺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怀,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占先,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安怀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占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申请人贺占先与申请人刘安怀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刘安怀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神民初字第01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