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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安怀与贺占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怀,贺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怀,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占先,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安怀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占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申请人贺占先与申请人刘安怀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刘安怀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神民初字第01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