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711号原告赵某,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顾艳丽,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某1(又名徐东良)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1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98年生育长子徐某3,于2000年生育长女徐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好吃好赌,不务正业,经常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行为。2005年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刑4年,原告为了让孩子有一个温暖的家,很辛苦的挣钱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对原告又打又骂,使原告伤透了心。2011年原告向兰考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现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已无法生活下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徐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徐某3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自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1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徐某3,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徐某2。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赵某于2011年10月曾起诉与被告徐某1离婚。我院作出(2011)兰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赵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徐某1离婚,婚生子徐某3有被告抚养,婚生女徐某2有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赵某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金亮审 判 员 郭新社人民陪审员 赵西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