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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390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峰虎,周至县司法局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