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杨德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4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德,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四川省珙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秦文生,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德犯故意杀人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仲伦、黄现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德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杨德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园东一路汇兴隆塑料有限公司工地板房宿舍内与同住的工友被害人刘某甲等人赌钱。被告人杨德与被害人刘某甲因赌资和欠债问题发生争执,刘某甲用拳头将杨德右眼附近位置击伤。被告人杨德遂找了一根螺纹钢扔在屋内地上,并扬言报复。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杨德见被害人刘某甲在床上睡觉,持螺纹钢朝其头部连击数下致刘当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仲伦、黄现会系被害人刘某甲的父、母亲,刘仲伦、黄现会与被害人刘某甲均系农业家庭户口,两人共生育了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三名成年子女;被害人刘某甲死亡时,刘仲伦是60周岁,黄现会是58周岁。被告人杨德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仲伦、黄现会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78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7432.80元、死亡赔偿金187434元、误工费1587元、交通费2320元、住宿费3150元,共计309765.8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杨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德与被害人刘某甲因赌资和欠债问题发生争执,期间刘某甲先动手用拳头击伤被害人右眼角,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导致本案发生,故被害人刘某甲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杨德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仲伦、黄现会造成了经济损失309765.80元,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杨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杨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仲伦、黄现会经济损失人民币309765.80元。上诉人杨德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本案依法应认定为故意伤害;(2)杨德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在被害人刘某甲对其进行打击之下才产生报复心理和行为,主观恶性较低,对其量刑可以酌情减轻,原判量刑过重,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晚,上诉人杨德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园东一路汇兴隆塑料有限公司工地板房宿舍内与同住的工友被害人刘某甲等人赌钱。期间,杨德与刘某甲因赌资和赌债问题发生争执,刘某甲用拳头将杨德右眼附近位置击伤。杨德因此怀恨在心,到屋外找来一根长约50厘米的螺纹钢放在屋内地上,并扬言报复。当日21时许,杨德在外吃完夜宵后独自回到宿舍,见刘某甲在床上睡觉,便趁刘不备持螺纹钢朝其头部连击数下,致刘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佛公(三)勘[2012]154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园东一路汇兴隆塑料有限公司工地,中心现场位于工地宿舍工棚处。宿舍工棚为一座两层的板房,每层均有7间宿舍��楼下第6号房间内,右侧墙壁上(开关的东侧)有一处暗红色的擦拭痕;在窗前一张床的床头下地面有一只红色的旅行包,包下面有一条50厘米的螺纹钢,螺纹钢向东一端有20厘米的位置可见血迹;在中间位置的床上,躺着一人,呈仰卧状,衣服上有喷射状血迹,人的头上满是血迹,右耳呈开裂状,经检查,人已没有生命症状;在头部下的床上,有一处血泊,尸体的左手前臂上有喷射状血迹;床上手机上面有两件毛衣,毛衣上均可见喷射状血迹;床东侧墙上的插头、插座及周边墙壁上均可见有喷射状的血迹;在床下,一个黄绿色相间的旅行包,包北边的是一双水鞋,水鞋下有一滩血,血对上的床脚处有一张深蓝色的雨衣,雨衣上有滴状血迹;房内东北角的床上与尸体相邻的位置有一个矿泉水瓶,瓶上见喷射状血迹,在床板和竹席上,也见喷射状的血迹。现场提取了螺���钢一条,在螺纹钢上、尸体的右手指甲、左手指甲、尸体头对面床板上、入门右侧内墙壁上均提有血迹。2.佛公三(司)鉴(法)字[2012]483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经尸表检见,死者刘某甲全身皮肤苍白,颜面血迹粘附;双眼球睑结合膜苍白,鼻、口腔内血迹附着,口唇粘膜稍发绀;枕项部头皮血肿18×14厘米,区间裂创四处,扪及颅骨骨折;右乳突处裂创1.5厘米,右乳突至右耳廓裂创5厘米,右耳廓横行断裂。上述裂创创缘不齐,创角钝。经解剖见,头皮下广泛出血,以顶枕部为主;左颞肌后缘出血,右颞肌广泛出血;颅盖多处骨折:颅骨顶部横向骨折线10厘米;右颞部、右枕部粉碎性骨折,骨折碎块20块;硬脑膜破裂,枕部脑组织挫碎溢出;全脑硬膜下弥漫性出血,以右枕部为甚;枕部、左额、颞部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叶脑挫伤,右枕叶脑组织挫碎,颅后窝、右侧颅中窝粉碎性骨折;气管、支气管腔内血性粘液附着,粘膜点状出血;左心室乳头肌点状出血,胃部大弯部粘膜点状出血。经对损伤分析,刘某甲系被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气管粘膜、心室乳头肌、胃粘膜出血点等符合颅脑损伤所致机体应激反应表现;气管、支气管内血性液符合头部损伤出血吸入所致。鉴定意见为,刘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3.佛公三(司)鉴(法)字[2012]466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经检见,杨德右颧部挫擦伤5×3厘米;右上眼睑外及眼角青紫2×1厘米。��分析,杨德右颧部损伤符合被硬物碰擦所致,右眼睑损伤符合被他人用暴力打击所致。鉴定意见为,杨德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佛公(司)鉴(法物)字[2012]812号法医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血迹5、7、8确证有人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刘某甲血样滤纸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相同。(2)螺纹钢上棉签擦拭物、左手指甲擦拭物检见的STR分型结果与刘某甲血样滤纸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相同。(3)右手指甲擦拭物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5.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杨德的情况。6.户籍证明、户口簿,证实上诉人杨德和被害人刘某甲的身份情况。7.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说明,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提取一条50厘米长的螺纹钢,螺纹钢向东一端有20厘米长的位置可见血迹。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螺纹钢一条。9.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8日21时许,何博对我说其刚才与小刘及一起做水泥的��人在宿舍里赌博,期间小刘和其中一个工人发生矛盾,吵了起来。我听后到小刘宿舍了解情况,看见宿舍内只有小刘一人趴在床上盖着被子,头部流了很多血,一动不动,头部附近的墙壁上有很多喷溅状血迹。我即走出宿舍叫邓树平报警,然后和何博、李明等人开车出厂找与小刘吵架的工人,但没找到。后警察在房间内发现一根钢筋,钢筋一端有血迹。证人方某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上诉人杨德就是和小刘吵架的人。10.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8日19时许,我从外面回到工棚宿舍,看见七八个工人坐在我的床上赌“三公”,杨德、刘某甲也在参与赌博。过程中,杨德输了钱,向刘某甲索回100元欠款继续赌博。过了一会儿,杨德再向刘某甲索要欠款100元,当时刘某甲只有一张100元,刘自己已经压注了10元,杨德就说其押注剩下的90元。不巧那一注牌两人都输了。刘某甲对杨德说:“我已经还了你190元,现在只欠你10元。”而杨德就说对方只还了90元。见此,刘某甲跳了起来,走过去将杨德按倒在床上,往杨德的头上打了几拳。宿舍内的人员连忙将两人分开。杨德走出宿舍,取了一支钢筋(是直径25毫米的螺纹钢,长约50厘米)回来并哭丧着脸,接着将钢筋扔到床底下,骂骂咧咧地说:“你把我打成这样,我要你比我更惨。”此时我看见杨德的眼眶破损肿胀,便拉着杨德到了工地外面。20时许,我和杨德同坐一辆摩托车去到黎木岗市场处,我的意愿是带杨德去处理一下伤口的,但杨德不去处理。随后我们就到市场旁的北方面馆吃宵夜和喝啤酒,每人喝了一瓶啤酒。期间杨德拨打了一个电话,向一名杨姓男子诉说被打了,并叫对方过来帮忙。杨姓男子在通话中可能劝杨德不要冲动,过几天过来帮忙处理这件事。之后,杨德对我说“今晚要整得对方比自己惨”。为此我还骂了杨德。20时50分许,因我要去市场购买感冒药,便给了杨德10元钱,叫杨搭摩托车先回工地。21时17分,组长邓某打电话叫我回工地将杨德送去治疗。过了一会儿,邓某又打电话问杨德是不是将姓刘的打死了,叫我赶快回工地看一看。我赶回工地时,警察已来到现场。证人黄某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了上诉人杨德。1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8日19时许,工地里一个姓杨的员工叫我和同事打牌,于是大家去宿舍一楼西侧的第二间宿舍里打“三公”。期间我走出宿舍接电话,打完电话后刚回宿舍不久,姓杨的员工和另一名员工(死者)吵起来,具体吵什么我听不清。吵了几句,死者站起来用拳头打姓杨员工的头部几下,我们在场的人见状即上前把两人分开。姓杨的员工走出宿舍,过了2分钟左右拿着一根长约40厘米的钢筋走进宿舍,我们看见后上前劝姓杨的员工。之后我回宿舍睡觉。睡着睡着,我被工友李明叫醒,接着听到老板方某某在宿舍外面大喊有人被打死了。后警察和医生来到现场,医生说“那个人已经死亡”。我听说是姓杨的员工把死者打死了。证人杨某甲经辨认照片,辨认出上诉人杨德就是姓杨的员工。12.证人刘某乙(小名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我和小杨、小刘在工地围在一起吃饭,期间小刘、小杨喝了半瓶白酒。吃完饭后约19时许,小杨提议到宿舍赌“三公”。随后我、小刘、小杨、“陕西”、“铁弓班班长”先后来到小刘的宿舍,并坐在“陕西”的床上赌“三公”,期间小杨输了约三四百元。这时小杨称输的钱没有这么多,随后小杨与小刘因赌博数额而吵了起来。小刘从床上站起来用拳头朝小杨的脸部打了几下,小杨的右额被打肿了,大家随即将两人拉开。小杨对着小刘骂:“我对你那么好,买吃买喝的,你还打我,老子不把你搞出血也要把你搞残废。”小刘说:“随你的便,你想怎么搞就怎么搞。”经过大家劝架后,我们见两人好像没有再打架的意思就陆续离开了。20时许,我怕两人会再次打架就返回宿舍,在宿舍的窗口看见小刘、小杨两人各自躺在床上盖着棉被。21时34分,我接到班长电话说小刘在宿舍被打得到处是血。证人刘某乙经辨认照片,辨认出上诉人杨德就是小杨。1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9时许,我在工地上班后像平时一样拿着手电筒巡查工地。20时50分左右,一辆小车从外面回来,我打开铁门放小车进来,并看见工地一名��材矮小的工人跟着小车后面也进来了,该工人往住处的方向走去。我将铁门关上,在两扇铁门之间留了一条缝隙方便工人出入。过了大约四五分钟,那名身材矮小的工人从住处出来,匆忙往门口方向走去,走到门口时还讲了一句“8点多钟就关门,这么早。”接着我听见铁门“啪”的一声,好像被人用力打了一下。我走过去已看不见那个身材矮小的工人,而铁门被人打烂了。我对另一个负责看管工地的老头说那名身材矮小的工人将铁门打烂了,并叫老头帮忙将铁门关上。后我在工地巡查了约30分钟,听见工人住处很吵,走过去看见工人说要报120。后我听说身材矮小的工人将另一名工人打死了。证人姚某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上诉人杨德就是那个身材矮��的工人。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8日晚,我将工地的门关好后走向工地宿舍,想看工人赌钱,快到宿舍时碰到了姓方的施工员,姓方的施工员说宿舍有人打架没有赌钱了,我听后拿着手电筒往回走。当我走到工地门口时约19时50分,看见一高一矮两名工人从宿舍方向走到门口搭摩托车走了。20时45分,老板开小车进来工地后,我关好铁门,然后坐在门口值班。过了几分钟,我听到铁门“啪啪”响,走出去看见铁门被打开,另一名负责看管工地的姚姓工人告诉我是一名矮的工人出去了。接着听见工人宿舍那边很吵,后来听说那名矮工人将另一名工人打死了,两人之前在赌钱时为了欠钱一事发生打架。证人陈某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上诉人杨德就是那名矮工人。1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杨德在我的工地上打工,约在6、7月份时因杨德在外面闹事,我把杨辞掉了。2012年11月18日20时许,杨德打电话向我借钱,我说了一句“我也不差你的钱,我凭什么借钱给你”,说完后就把电话挂了。20日20时许,我从外面回到西樵镇的出租屋时,看见杨德站在出租屋门外,杨的旁边还站着一个骑摩托车的男人。我问杨德有什么事,杨德说其刚搭摩托车从三水来到西樵,没有钱付车费。我看见杨德的右眼红肿,问杨因何受伤,杨德说是在三水喝酒时摔伤的。我见此情况就给了杨德200元,杨德当即付给司机90元车费。之后我叫杨德走,杨德走时将我摆放在出租屋外的一辆破单车骑走了。21日14时许,三水区的警察找到我了解情况,我配合警察打电话给我的工人寻找杨德,得知杨德那天借我的钱后擅自到我在华侨公司的工地住了一个晚上。当天18时许,我和警察在工地附近寻找杨德时看见杨德骑着那辆破单车从河堤处往工地过来,警察遂将杨德抓获。1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8日21时26分,老板邓某打电话说工地的杨德将刘某甲打伤了,叫我快点过去看一下。我去到刘某甲的宿舍看见刘某甲面朝下趴在床上一动不动,头部有大量血迹,右边耳朵对上的位置有一个洞。医生来到现场检查后,证实刘某甲已死亡。后我听黄某某说刘某甲当天向杨德借了100元,当晚在宿舍赌钱时,刘某甲已经还了100元给杨德,但杨德说没有还,两人打起来。由于杨德个子比较小打不过刘某甲,脸部被打伤。之后黄某某和杨德外出吃东西,吃完东西后杨德独自回工地,估计杨德回到宿舍见刘某甲已经睡觉,就报复刘某甲。杨德平时好赌,且赌得较大,听说杨已将本月的工资输掉了。证人李某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了上诉人杨德。1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8日21时14分许,工人方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有工人打架,其中一个工人躺在床上流了很多血,可能死了,叫我马上回��地。我随即打电话叫工人黄某某了解情况,黄说杨德与刘某甲打过架。我叫黄某某回工地看看。当我赶回工地,警察已来到现场,并告诉我刘某甲被打死在床上。后来我向方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等人了解情况,得知案发当天下午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杨德等人在工地的活动板房里打牌赌钱,后来为了几十块钱的问题刘某甲把杨德打伤了。黄某某想把双方调解好,约刘某甲和杨德出去吃饭,但刘某甲不肯出去。之后黄某某和杨德去吃,吃完饭杨德先离开,黄某某因感冒去药店买药。之后刘某甲被发现躺在床上流了很多血,杨德找不到了。证人邓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了上诉人杨德。18.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9日15时许,我接到电话得知弟弟刘某甲在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被人杀害,遂于当晚从深圳赶到三水区。次日,我与家人一起到三水区殡仪馆确认死者就是刘某甲。19.上诉人杨德的供述,供称:2012年11月18日18时许,我和工地的几个工友在工地的厨房里吃狗肉,期间大家均喝了点酒。晚饭后,我和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带班班头及一名不知名的工友一起到我与黄某某、刘某甲共同居住的工地宿舍板房内赌“三公”,我输了200元。因为当天早上刘某甲曾借了我200元,我就向刘要回钱,刘还了100元给我,我把这100元也输掉了,就再问刘某甲要100元,但刘某甲不认账��两人为此争吵起来,说着说着刘某甲一拳击中我的右眼角部位,我当时蒙了,随后刘某甲再挥拳打中我的头部几下。我又气愤又伤心哭着跑出宿舍,在工地处找了一根长约50厘米的钢筋条(直径约1厘米,有螺纹,铁质实心)再进入宿舍,指着刘某甲说:“我不把你打死就把你打残。”刘某甲很凶地对我说:“你不敢。”黄某某见我这样气愤连忙把他劝开,并说带我到医院治疗,我不答应。黄某某又叫我到外面吃宵夜,我把钢筋扔在自己的床铺底下跟着黄某某出去了。黄某某和我打摩托车去到工业园一个市场旁边的面馆吃宵夜,期间我打电话给以前的老板杨明健,想找杨帮忙教训一下刘某甲,但杨说与其无关不会帮忙。见此我觉得更加气愤,和黄某某各喝了一瓶啤酒。喝完啤酒后,黄某某说还有事不陪我回工地,我便独自搭摩托车于21时许回到工地。我走进宿舍板房���看见刘某甲躺在床上睡着了,宿舍里亮着灯没有其他人,想起刘打我的情景及刘说我不敢打他的事,气上心头,就从自己床底下抄起那根钢筋走到刘某甲旁边朝他的头部猛击下去,连续击打了三下。在打第一下时,刘某甲大叫一声,身体动了一动,打第二、三下时,刘完全没有反应了。打完后,我把钢筋扔在地上,看也没看刘一眼就出了宿舍板房,然后离开工地。由于害怕刘某甲醒来后找人打我,我就徒步走到芦苞镇,当晚在野外睡了一觉。11月19日,我搭公交车去到三水汽车站,由于身上没有什么钱,当晚在附近的桥底下睡了一觉。11月20日晚,我乘摩托车到西樵镇找杨老板,杨老板帮我付了摩托费,晚上留我睡在工地里。11月21日19时许,我在外面玩后想回到杨老板的工地睡觉,在西樵轻纺城市场旁边的河堤上被几名公安人员抓获。我和刘某甲平时关系也比较好,大家没什么矛盾。上诉人杨德经辨认照片及现场,指出了作案用的螺纹钢及作案地点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汇兴隆塑料有限公司工地板房宿舍内。对于上诉人杨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杨德为报复被害人刘某甲而持螺纹钢连续多次击打刘的头部,击打部位及击打力度足以致命,其主观上明知连续多次猛击刘某甲头部会导致刘死亡的后果,客观上仍决意实施,并最终造成刘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依法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杨德为报复泄愤而持螺纹钢连续多次击打刘某甲头部并致刘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发,被害人刘某甲在本案中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且杨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根据杨德的具体罪责及上述从轻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刘某甲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杨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判长倪亚琴代���审判员林葵生代理审判员李丰刚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黄芝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