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赵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代理审判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