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赵国礼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国礼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41号罪犯赵国礼,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原安徽省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6日作出(1994)阜中刑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国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国礼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1日作出(1994)皖刑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人民法院对赵国礼的定罪处刑。1997年3月1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1999年10月2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12月12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2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6月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赵国礼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国礼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国礼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国礼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智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