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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素珍与韦小园、柳江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素珍,韦小园,柳江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鄱阳县安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19-1号申请人韦素珍。被申请人韦小园。被申请人柳江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506号。法定代表人罗筱梅。被申请人鄱阳县安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交通局内。申请人韦素珍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房产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柳江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B×××××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鄱阳县阳县安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赣E×××××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本院认为,申请人韦素珍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柳江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B×××××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至2014年10月25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鄱阳县安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赣E×××××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至2014年10月25日止。三、查封申请人韦素珍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13号5栋2单元104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5年10月2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