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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裁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东宏与张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宏,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宏。被执行人张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刘东红申请执行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3年9月1日向我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刘东宏申请执行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新执裁字第3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执行条件后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