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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执字第107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1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兴宝,杜政军,深圳新中桥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1070、1071号申请执行人俞兴宝,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杜政军,户籍地山西省沁县。被执行人深圳新中桥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9号楼402。法定代表人李幸勇。申请执行人俞兴宝、杜政军与被执行人深圳新中桥软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案,(2012)深南法执字第74、75号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743、7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邓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