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志豪、李爱凤与被告永州市零陵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豪,李爱凤,永州市零陵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蒋志豪,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公务员。原告李爱凤,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系原告蒋志豪之妻。被告永州市零陵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碎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一凡,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豪、李爱凤与被告永州市零陵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豪、李爱凤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豪、李爱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志豪、李爱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