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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邑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叶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勇,叶建辉,王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邑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赵文勇。委托代理人涂永驰(特别授权),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辉(曾用名叶艳辉)。被告王伟。原告赵文勇与被告叶建辉、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季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涂永驰、被告叶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文勇诉称,2012年2月,被告王伟通过朱志奎介绍租用原告挖掘机在大邑县雾山乡挖荒煤,并称荒煤生意是二被告合伙经营的,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租金30000元,被告实际租用了6个月,应支付租金180000元。同年12月30日经双方协商,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5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建辉辩称,2012年2月28日,经被告王伟介绍,被告叶建辉租用赵文勇、朱志奎、刘茂强三人共同的挖掘机,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从2012年2月29日起算,租赁期限以被告叶建辉不用为止,每月租金30000元。被告叶建辉租用至2012年7月14日止。经原告等三人与被告叶建辉于同年12月30日结算,被告叶建辉欠租金150000元,原告等三人同意该欠款由被告叶建辉向原告支付,被告叶建辉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款中应当扣除被告叶建辉之前已支付的10000元和垫付挖掘机修理费2200元,被告叶建辉现尚欠原告137800元。因挖掘机系被告叶建辉租用,且并未与被告王伟合伙,该欠款与被告王伟无关,被告叶建辉愿意分期支付。被告王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亲戚关系。2012年2月28日,经被告王伟介绍,被告叶建辉租用原告赵文勇和朱志奎、刘茂强三人共同经营的挖掘机,用于大邑县雾山乡挖荒煤。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叶建辉租用原告等三人挖掘机租期从2012年2月29日起算,每月租金30000元。被告叶建辉租用挖掘机至2012年7月14日。同年12月30日,原告等三人与被告叶建辉经结算,被告叶建辉欠租金150000元,原告等三人同意该欠款由被告叶建辉向原告支付,被告叶建辉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到原告租金150000元,此前已支付10000元和垫付挖掘机修理费2200元,其中共有欠款人王伟等内容的欠条。被告叶建辉在2012年6月支付租金10000元和垫付挖掘机修理费2200元。庭审中,原、被告对被告叶建辉尚欠原告租金137800元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与被告叶建辉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叶建辉与原告赵文勇和朱志奎、刘茂强三人于2012年2月28日所达成的租用三人共同经营的挖掘机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等三人交付挖掘机与承租人叶建辉使用,被告叶建辉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等三人租金。同年12月30日,原告等三人与被告叶建辉结算,被告叶建辉欠租金150000元,朱志奎、刘茂强同意该欠款由被告叶建辉向原告支付是朱志奎、刘茂强对其租金权利的转让,合法有效。庭审中,原、被告对尚欠租金137800元无异议,故被告叶建辉应支付原告租金137800元。原告主张挖掘机是二被告承租,用于合伙挖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叶建辉在欠条上所签共有欠款人王伟,但该欠款无被告王伟授权,事后也未经其追认,该签名对被告王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请求欠款由二被告共同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建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文勇租金137800元;二、驳回原告赵文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赵文勇承担500元,被告叶建辉承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聂季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莉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