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象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林妹与桂林市一方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妹,桂林市一方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妹。被执行人桂林市一方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林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3)32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市一方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桂林市一方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3)32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