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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史大友与费升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大友,费升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史大友,个体工商户。被告:费升初,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新建,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大友与被告费升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大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50元,由原告史大友承担。审 判 员 余海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