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于昌利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昌利,房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82号申请人于昌利,男,。委托代理人郑泾华,男,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房新强,男。于昌利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三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813元,本次申请执行405元。2013年10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405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