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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88号罪犯王飞,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0日作出(2001)合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飞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5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1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8月21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1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