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克里爱丁箱包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豪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克里爱丁箱包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豪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克里爱丁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建村叶家151号。法定代表人:赵洪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豪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500号太平洋国际大厦1306-1308室。原告宁波市北仑克里爱丁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豪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北仑克里爱丁箱包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豪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克里爱丁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豪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克里爱丁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