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27-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朔县人民医院,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27-2号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杨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10986170004017XXX中的存款1307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阳朔支行营业部的账户60613101340000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芸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