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英浩与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浩,徐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初字第1549号原告高英浩,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开平区越河镇大丰谷村东街2排21号。身份证号×××。被告徐杨,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区越河镇大丰谷村中街5排8室。身份证号×××。原告高英浩与被告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英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英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