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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吴国良与缪天祥、傅卫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天祥;吴国良;傅卫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天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良。原审被告:傅卫娟。上诉人缪天祥因与被上诉人吴国良、原审被告傅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称:该笔债务属缪天祥的个人债务,与傅卫娟无关。缪天祥已在广东湛江市居住多年,此案应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理。要求将此案移送湛江市赤坎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类型之一,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本案出借人吴国良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缪天祥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