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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杨文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杨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住所地双辽市新市街1248号。负责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曹长江,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杨文奎,男,49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杨文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文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自2013年4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至判决生效后第10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杨玉福助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