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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长海与高建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海,高建新,马振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185号原告张长海,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高建新,男,51岁。被告马振远,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海诉被告高建新、马振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海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海撤回对被告高建新、马振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