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长海与高建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海,高建新,马振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185号原告张长海,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高建新,男,51岁。被告马振远,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海诉被告高建新、马振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海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海撤回对被告高建新、马振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