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他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1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邑市鑫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昌执他字第151号申请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滕林波,局长。被执行人昌邑市鑫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建东,董事长。申请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昌邑市鑫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昌人社监理字(2013)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监理字(2013)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监理字(2013)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监理字(2013)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张相顺审判员 宿献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