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州峪山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袁顺平与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顺平,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峪山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袁顺平。被告王文。原告袁顺平与被告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袁顺平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文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王文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顺平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宪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