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张铁辉周莹沈阳金属材料总厂周久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张铁辉;周莹;沈阳金属材料总厂;周久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78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十一街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欧阳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行职员。被告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侧汉京大厦20A-20E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铁辉。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波。被告张铁辉,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被告周莹,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沈阳金属材料总厂,住所沈阳市大东,住所沈阳市大**联合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周久乐。被告周久乐,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