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56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三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市三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56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彤云,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恬,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三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群,该公司人力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三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宁市三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宁市三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胡桂全代理审判员 叶晓飘人民陪审员 林卓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飞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