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某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某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某某公司。地址:某某省某县。法定代表人贺安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环X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伤情并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待其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全额予以退付。审判员 乔维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