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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谭延清诉被告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延清,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谭延清,男,被告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59号7楼。法定代表人黄祖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延清与被告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延清撤回对被告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