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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97号原告:葛某,女,汉族,务工。委托代理人:吴寿国,湖北省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汉族,水电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判员朱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仁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