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商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军,冀爱莲,董廷亮,董春霞,林兵,董春红,董经浩,丁晓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149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被告林军。被告冀爱莲。被告董廷亮。被告董春霞。被告林兵。被告董春红。被告董经浩。被告丁晓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军、冀爱莲、董廷亮、董春霞、林兵、董春红、董经浩、丁晓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