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行终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道全与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芜湖市三山区市容管理局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道全,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芜湖市三山区市容管理局,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芜中行终字第000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道全。委托代理人:罗玉林,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路。法定代表人:贾贤燕,区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三山区市容管理局,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三华路口交通办科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马斌,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龙湖安置小区A区-B区之间。负责人:王道维,主任。上列三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薇,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道全与被上诉人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芜湖市三山区市容管理局、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一案,因王道全不服南陵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9日做出的(2013)南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道全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道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汪万荣审判员 和李勤审判员 查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家坤附:本案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中止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