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磊与被执行人高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磊,高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贾磊。被执行人高兰。申请执行人贾磊与被执行人高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高兰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新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