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鼎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宝泉与被告曾庆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泉,曾庆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鼎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黄宝泉,男,住罗源县。被告曾庆新,男,住福鼎市。原告黄宝泉与被告曾庆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宝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宝泉诉称,原告经营石材厂,被告向原告购买石板材,经2012年1月21日结算,被告结欠原告板材购买款49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作为欠款事实证据。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欠款49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息金。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曾庆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1月间,被告曾庆新陆续向原告黄宝泉购买石板材,2012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石板材购买款49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至今,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原、被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予以认定。另查明,2012年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不定期贷款年利率为6.1%。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黄宝泉与被告曾庆新间的石板材买卖关系明确、合法,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9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庆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宝泉货款490000元,并从2013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1%计付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5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共计8950元,由被告曾庆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维芳审 判 员 林 斌人民陪审员 王念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卓莉莉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能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