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郭某甲、郭某乙等与郭某丁、郭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三某,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罗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原告一郭某甲。原告二郭某乙。原告三某。委托代理人赖昕平,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义彪,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郭某丙。被告一郭某丁。被告二郭某戊。委托代理人钟锦锋,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某己。第三人罗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相关事实正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目前鉴定结论尚未作出,本案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故本案的诉讼活动中止,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出具后再恢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郑有培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人民陪审员 陈桂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