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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830号原告茅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被告陈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某于2013年10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六千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千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茅某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