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5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830号原告茅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被告陈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某于2013年10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六千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千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茅某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