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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付效顼与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效顼,青岛正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137号原告付效顼。被告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光民,即墨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效顼与被告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效顼撤回对被告青岛正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2.5元,由原告付效顼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