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肖仕浩与肖仕强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仕浩,肖仕强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944号原告肖仕浩,男,200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蔡小叶,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肖仕强,男,200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向满英,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案由:监护人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仕浩诉被告肖仕强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仕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肖仕浩承担。审判员 李宏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