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塞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中街步行街门面房。被告梁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外贸家属楼2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换平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强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