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周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94年5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平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31日该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自2013年8月14日起取保候审。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3)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未遂),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平和县霞寨镇群英村芹山组旧硫酸厂路段,看到周某甲放在路边的两捆废旧钢筋,欲以盗走,被村民周某乙发现后逃窜,周某乙追上,周某为抗拒抓捕,用牙齿咬伤周某乙的右肩膀。经鉴定,被盗的废旧钢筋价值人民币92元,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2013年7月23日,周某被群众扭送至平和县公安局霞寨派出所;被害人周某乙、周某甲对周某表示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周某向本院预交款项人民币1000元;周某所在的基层组织出具材料,表明对其具备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丙、周某甲的陈述,证人周某丁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执行案件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周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地基层组织对周某具备监管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小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莹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