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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3黄商初字第1728号青岛华鑫克斯顿机械有限公司诉宁津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鑫克斯顿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728号原告:青岛华鑫克斯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连良,男,xxx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xxx。被告:宁津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樊立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鑫克斯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县凌云饰品盒铰链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鑫克斯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1017.50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共计1987.50元,由原告青岛华鑫克斯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玉京审 判 员  张成镇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