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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刘芃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刘芃。法定代理人彭素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俊臣。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赵波。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芃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告保险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只能是保险标的,而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故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上城区。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