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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何钦诉梁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钦,梁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何钦,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申虎,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小双,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钦诉被告梁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钦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何钦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曾 羽人民陪审员  易宗国人民陪审员  曾祥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相立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