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何钦诉梁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钦,梁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何钦,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申虎,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小双,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钦诉被告梁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钦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何钦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曾 羽人民陪审员 易宗国人民陪审员 曾祥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相立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