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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刑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瑜峰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瑜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刑终字第706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瑜峰。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瑜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杭上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瑜峰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吴瑜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瑜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吴瑜峰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吴瑜峰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瑜峰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声代理审判员  钱安定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