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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宗友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宗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186号申请执行人任宗友。被执行人XX。任宗友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XX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任宗友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X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会永 来源:百度“”